(2016)皖05民辖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民辖终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联盟村)。法定代表人:曾伟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芮明兰,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马鞍山市雨山区。法定代表人:陈贤圣,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英俊,安徽致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铜陵东联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东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马鞍山佳恒脚手架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恒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雨民二初字第0106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东联公司上诉称:1、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审认定为承揽合同纠纷,性质认定错误;2、根据《民诉法》第3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3、合同约定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认定无效。综上所述,本案应该由当涂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双方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佳恒公司承包东联公司的外墙脚手架拆装。根据合同内容,定性为承揽合同并无不妥。双方约定在乙方公司注册地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解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东联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于法无据。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齐 萍代理审判员 郝静静代理审判员 韩贞旭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小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