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宋小燕与杨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小燕,杨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房县执字第00315号申请执行人宋小燕,农民。被执行人杨荣强,农民。本院在执行宋小燕与杨荣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荣强外出务工,家中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宋小燕亦同意本院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房县人民法院(2013)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22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景大喜审 判 员 洪佳星代理审判员 李 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任志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