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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财保4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王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易,陈红,谭德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财保44号申请人王易,男,汉族,生于1989年10月1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陈红,女,汉族,生于1988年11月22日,住重庆市开县。被申请人谭德军,男,汉族,生于1989年11月23日,住重庆市开县。申请保全人王易与被保全人陈红、谭德军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产生纠纷,申请保全人王易于2016��1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陈红、谭德军在银行的存款49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王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保全人陈红、谭德军在银行的存款49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该期限从协助执行单位收到该裁定书之日开始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该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该保全的效力消灭。代理审判员  徐文辉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邱 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