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刑更6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罪犯麻晓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刑更617号罪犯麻晓光,男,1987年4月17日生,汉族,吉林省桦甸市人,小学教育,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2012)朝刑初字第26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麻晓光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6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闯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麻晓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麻晓光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原判认定,麻晓光于2010年11月至2011年9月持本人身份证先后在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信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办理信用卡,在北京朝阳区等地采取提取现金方式透支本金人民币共计111803.22元。该犯恶意透支且数额巨大。该犯归案后,陆续主动交代诈骗交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部分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五监区参加机台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2013年度下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上半年获得表扬1次,2014年度下半年获得奖励1次,获得考核积分313分。本次考核期内执行财产刑人民币1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396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表奖审批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麻晓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但该犯作案次数多,造成较大损失不能归还,不积极履行财产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麻晓光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2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毕学柱代理审判员  翟秋实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