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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湖民终字第8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王从贵、王书侠等与太和鑫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许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太和鑫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从贵,王书侠,李勇敢,李稼颖,李维彬,许林,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湖州强睿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张长敏,石凤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湖民终字第80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和鑫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世英。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从贵。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书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勇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稼颖。法定代理人:李勇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维彬。法定代理人:李勇敢。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林。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代表人:马宝东。原审被告:湖州强睿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学伟。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代表人:姜萍。原审被告:张长敏。原审被告:石凤兰。上诉人太和鑫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从贵、王书侠、李勇敢、李稼颖、李维彬、许林、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湖州强睿物流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张长敏、石凤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上诉人太和鑫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不服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湖吴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太和鑫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关于预交上诉费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太和鑫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15)湖吴民初字第96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费思杰代理审判员  葛奕超代理审判员  周寅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贾艳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