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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驿民初字第371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原告王利害与被告罗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害,罗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719号原告王利害,男,1966年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被告罗莹,女,1975年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原告王利害诉被告罗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王利害所主张的借款及利息326950元,因被告罗莹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利害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贺麒娇审 判 员  梁树民人民陪审员  赵培东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 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