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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5财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重庆冠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5财保17号申请人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9800953XG。法定代表人赵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彭蔚,重庆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向阳路16号凤城大厦19-2号。法定代表人毛晓村,经理。申请人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价值XXX万元的财产,即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在农行长寿支行的存款XXX万元。申请人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X路XX号X幢XX工业用房(房地产权证: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及重庆市江北区XXX路XX号X幢XX工业用房(房地产权证: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富丽建筑有限公司在农行长寿支行的存款XXX万元;查封申请人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800953-X)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江北区XXX路XX号X幢XX工业用房(房地产权证: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及重庆市江北区XXX路XX号X幢XX工业用房(房地产权证:XXX房地证XXXX字第XXXXX号)。以上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房屋的查封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案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诉讼中,申请人重庆冠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可以将该保全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晓哿审 判 员  刘晓波代理审判员  刘念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例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