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0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汤韦与重庆市帝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肖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韦,重庆市帝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肖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141号原告汤韦,男,生于1979年9月18日,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重庆市帝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兴业街319号。法定代表人彭应东,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孟家院。法定代表人秦川淋。被告肖林,男,生于1973年12月4日,住重庆市潼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汤韦诉被告重庆市帝安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重庆花之雨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肖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韦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汤韦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邹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成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