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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汴民终字第217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都娟麟与周爱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都娟麟,周爱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汴民终字第217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都娟麟。委托代理人谭广安,北京市华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周爱玲。上诉人都娟麟与上诉人周爱玲因健康权纠纷一案,均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民初字第6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都娟麟未足额交纳案件受理费,经催交后仍未在限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人周爱玲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爱玲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都娟麟撤回上诉处理。准许周爱玲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周爱玲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文胜审 判 员  葛瑞萍代理审判员  申和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亚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