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民一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长喜与张建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喜,张建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347号原告张长喜。委托代理人任清泉,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喜诉被告张建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喜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长喜负担。审 判 长 陈 红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