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中民一初字第234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张长喜与张建红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长喜,张建红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民一初字第2347号原告张长喜。委托代理人任清泉,河南高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建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长喜诉被告张建红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长喜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长喜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长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长喜负担。审 判 长  陈 红人民陪审员  张次粉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武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