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097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诉李世强、管玲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李世强,管玲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09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雨路111号,组织机构代码证85051165-9。负责人:李晓,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世强,男,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被执行人:管玲玉,女,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分行申请执行李世强、管玲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李世强、管玲玉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雨民二初字第000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伊长城审判员 李高峰审判员 方雪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袁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