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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方民二初字第2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邓仕群与罗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仕群,罗仁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方民二初字第227号原告邓仕群,女,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潘仁鹏(特别授权),男,197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桐木镇,中方县牌楼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罗仁松,男,1943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中方县。本院2015年11月27日受理原告邓仕群与被告罗仁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仕群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仕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37元减半收取918.50元,由原告邓仕群负担。审判员  唐光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