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802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朱玉梅与石满喜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玉梅,石满喜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02民初417号原告朱玉梅,女,农工。委托代理人孙志成(系原告之子),男,1976年2月出生,汉族,村民。被告石满喜,男,农工。原告朱玉梅与被告石满喜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其伙食补助费1000元、护理费1103元、误工费901元,合计3004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永和独任审理,于2016年1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玉梅的委托代理人孙志成及被告石满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事实双方有争议的事项为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一、损害事实的发生经过:2015年10月31日,原、被告因土地权属发生争吵,进而发生肢体冲突,原告因此受伤。原告孙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11日对被告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一千元。二、受害人与护理人员情况:原告与护理人员孙志成均为农村户籍,应按自治区上一年度农业职工日平均工资90.1元计算误工费、护理费,因原告年迈,故其误工费应比照退休人员工资比例80%计算,住院9天计款648.72元(90.1元×9天×80%);护理费计款810.9元(90.1元×9天);两项合计1459.62元。三、住院伙食补助费:原告主张均按每日100元,标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住院9天,计款900元。四、责任划分:2015年11月份,原告因本起打架事件将被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民初字第××号判决,判决确认被告承担打架事件70%责任,其余30%责任由原告承担。判决结果原告诉讼请求中合理部分为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合计2359.62元,由被告赔偿70%,计1651.7元。本次诉讼因原告第一次漏诉造成,故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被告称陪护费已包含在住院医疗费票所中、原告住院四天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无医嘱建议的抗辩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满喜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朱玉梅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合计1651.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原告已预交2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不再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永和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郑金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第一款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向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