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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刑更36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居秀国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362号罪犯居秀国,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二年十二月十八日作出(2012)莱州刑初字第3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居秀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12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3年1月28日被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居秀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居秀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服刑以来,获记功一次,表扬一次;被评为2013年度监区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居秀国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居秀国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居秀国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27日起至2025年2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浩正代理审判员  李思平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帅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