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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1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庞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58号原告:庞某,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高某,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庞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庞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奚方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