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21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庞某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221民初158号原告:庞某,女,199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被告:高某,男,1990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原告庞某与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原告庞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庞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34元,由原告庞某负担。审判员 徐 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奚方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