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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德胜、马正法与马正法、马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胜,马正法,马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34号原告:陈德胜。被告:马正法。被告:马香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胜与被告马正法、马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胜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陈德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