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陈德胜、马正法与马正法、马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德胜,马正法,马香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3民初234号原告:陈德胜。被告:马正法。被告:马香英。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胜与被告马正法、马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德胜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德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6元,减半收取468元,由原告陈德胜负担。代理审判员 应望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胡小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