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3财保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蒋伯萍与甘道华、黄朝付不当得利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蒋伯萍,甘道华,黄朝付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财保1号之一申请人:蒋伯萍,女,196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被申请人:甘道华,女,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紫蓬山旅游开发区。被申请人:黄朝付,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蒋伯萍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甘道华、黄朝付(系夫妻关系)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蒋伯萍以现金60000为其诉前保全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蒋伯萍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甘道华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对被申请人黄朝付的银行存款6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三、申请人蒋伯萍的担保现金60000元交付至我院标的款账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吴 芹审判员 贺书贵审判员 张 琳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婷婷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对申请保全人或者他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办理查封、扣押、冻结等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