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5民初20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4
案件名称
安徽塑料机械总厂与大庆油田力神泵业(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塑料机械总厂,大庆油田力神泵业(太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民初203号原告安徽塑料机械总厂法定代表人毛廖莎委托代理人孙娟委托代理人孙云凤被告大庆油田力神泵业(太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昕本院于2016年1月7日受理了原告安徽塑料机械总厂诉被告大庆油田力神泵业(太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塑料机械总厂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塑料机械总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34元,减半收取3117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徐 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黄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