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船民一初字第1804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吉林圣德泉养老度假新城有限公司与吉林市福润万家农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圣德泉养老度假新城有限公司,吉林市福润万家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船民一初字第1804号原告:吉林圣德泉养老度假新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林家桥村三组。法定代表人:吕雪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玲,男,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长春市南关区。委托代理人:孙华茵,北京大成(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吉林市福润万家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东昌小区18号楼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姜雪梅,经理。原告吉林圣德泉养老度假新城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市福润万家农业有限公司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圣德泉养老度假新城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圣德泉养老度假新城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原告吉林圣德泉养老度假新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2.50元由原告吉林圣德泉养老度假新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孙复媛人民陪审员  马相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