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皋新民初字第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史小兵与黄英、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小兵,黄英,张海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皋新民初字第1783号原告史小兵。被告黄英。被告张海燕。原告史小兵与被告黄英、张海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马剑梅独任公开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史小兵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英、张海燕的诉讼。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史小兵的申请,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史小兵撤回对被告黄英、张海燕的诉讼。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史小兵承担。审 判 员  马剑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