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81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张馨予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张馨予
案由
人事争议,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劳初字第817号申请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富春东方大厦18层1801、1802、1803、1805、1806、1807、1808、1809号、3层301C、302B。法定代表人邹丽丽,系公司销售总监。委托代理人孙成,系申请人员工。被申请人张馨予。委托代理人戴康轩,系被申请人配偶。申请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垦鑫达公司)于2015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深劳人仲案(2015)6139号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上述仲裁裁决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垦鑫达公司请求撤销深劳人仲案(2015)6139号仲裁裁决,申请撤销的理由为:一、仲裁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2015年11月13日深圳市劳动仲裁委在审理垦鑫达公司与张馨予劳动合同纠纷案时,当仲裁庭宣布开庭时,按照仲裁庭审理规定,仲裁员需要核对双方当事人及代理人身份信息,但当时仲裁员并未履行这一职责,对方当事人是否为其本人到庭,均无法确认,因此属于程序违法。二、仲裁裁决所认定的事实不清。1、张馨予于2015年3月16日入职垦鑫达公司,主要负责销售跟单工作,垦鑫达公司一直都有为张馨予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2015年7月、8两月垦鑫达公司均为张馨予缴纳个人应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部分金额。因此,仲裁委所裁决垦鑫达公司支付劳动报酬与事实是不符的。2.张馨予在2015年8月28日、29日期间,未履行请假手续,擅自缺勤两天不来公司上班,依据公司考勤规定,应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须扣除张馨予三天工资。因此原仲裁裁决事实不清。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人民法院仅对基于仲裁裁决认定的事实而审查其法律适用有无错误以及审查仲裁裁决是否存在无管辖权、违反程序、证据伪造、隐瞒证据以及仲裁员是否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等事由。本案中,垦鑫达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第一点理由认为仲裁裁决适用程序错误,即仲裁开庭时没有核对当事人身份。对此,本院经核查,垦鑫达公司所述没有事实依据,且若垦鑫达公司对对方出庭人员身份有异议,应当当庭提出。垦鑫达公司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第二点理由系对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服而提出的异议,依法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垦鑫达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本案申请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蔡 雪 燕代理审判员 刘 灵 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慎杰(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