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刑初字第1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耿某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奉刑初字第1221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耿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诉刑诉(2015)1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发现本案有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后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耿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长审限和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4日凌晨3时10分许,被告人耿某驾驶牌号为沪LXXX**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区大叶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大叶公路环城东路西约15米处时,撞击前方停靠的一辆牌号为苏MXXX**(鲁HXXX**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致沪LXXX**轻型厢式货车车损及车上副驾驶座的乘客李宏辉死亡。案发后,被告人耿某弃车逃逸。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被告人耿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次日,被告人耿某主动投案,并如实向处警民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甲、王某某、张乙的证言,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收条,调解协议,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耿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耿某能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审理期间,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对被告人耿某予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耿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宣告缓刑二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李晓杰审 判 长 周 艳代理审判员 李晓杰人民陪审员 朱秀琴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盛俊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三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