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1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上海中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菏泽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菏泽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二(商)初字第2512号原告上海中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杨光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宗蔚,上海国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菏泽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法定代表人薛明艳,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政龙。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菏泽丰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92元减半收取为1,346元,财产保全费1,118元,合计2,464元由原告上海中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 判 长 苏光华审 判 员 陈双幸人民陪审员 马燕侠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