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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财保1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秀芳与马飞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秀芳,马飞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11号申请人刘秀芳,女,1972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临漳县。被申请人马飞鹏,男,1984年3月21日生,汉族,住肥乡县。申请人刘秀芳因与被申请人马飞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马飞鹏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中的50000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已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刘秀芳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马飞鹏驾驶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郭献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丽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