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50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本超与刘书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超,刘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刘本超,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书超,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书超银行存款80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