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503执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刘本超与刘书超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本超,刘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03执190号申请执行人:刘本超,男,196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书超,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六安市裕安区。本院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书超银行存款809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程 刚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傅绪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