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21民初8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圳与镇赉县东屏镇中学、秦莫龙、卲德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圳,镇赉县东屏镇中学,秦莫龙,邵德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1民初83号原告:王圳,男,学生法定代理人:王忠和,男汉族,农民被告:镇赉县东屏镇中学。法定代表人:徐春风,该校校长。被告:秦莫龙,男,成年人,教师,现住镇赉县镇赉镇。被告:邵德才,男,成年人,教师,现住镇赉县镇赉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圳诉被告镇赉县东屏镇中学、秦莫龙、卲德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徐凤春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