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宋琳、周佳晶追偿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琳,周佳晶,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黄蓝茵,黄继伟,伍玉清,德保县海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百中民二终字第280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宋琳,男,汉族。上诉人(一审被告)周佳晶,女,壮族。(系宋琳之妻)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中山一路文体巷1号。法定代表人黄福庭,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罗志伟,广西百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关镇东安社区象山街6号。法定代表人黄蓝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蓝茵。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黄继伟,男。(系黄蓝茵丈夫)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伍玉清,女,学生。(系黄蓝茵之女)一审被告德保县海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德保县城关城关镇东安社区象山街6号。法定代表人黄蓝茵,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宋琳、周佳晶因与被上诉人百色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德保铝都物资有限责任公司、黄蓝茵、黄继伟、伍玉清,一审被告德保县海宝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4)右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宋琳、周佳晶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琳、周佳晶提出撤回上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其他人合法权益。上诉人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宋琳、周佳晶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78688元,减半收取39344元,由上诉人宋琳、周佳晶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玉林审判员 郭承峙审判员 黄 婷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许艳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