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再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审上诉人袁胜强诉原审被上诉人兰大文、兰卓连故意伤害罪一案再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袁胜强,兰大文,兰卓连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再1号原审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袁胜强。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大文。原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兰卓连。原审上诉人袁胜强诉原审被上诉人兰大文、兰卓连故意伤害罪一案,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28日作出(2003)会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被告人兰大文无罪;二、被告人兰卓连无罪;三、被告人兰大文赔偿自诉人袁胜强经济损失17418.74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付清);四、被告人兰卓连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袁胜强不服,以兰大文、兰卓连的行为构成犯罪,并要求追究其两人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由,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4年2月25日作出(2004)怀中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一、驳回上诉人袁胜强的部分上诉请求,维持会同县人民法院(2003)会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对原审被告人兰卓连无罪的判决和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撤销对原审被告人兰大文无罪的判决;二、原审被告人兰大文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于2016年1月15日作出(2016)湘12刑监1号再审决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再审认为,本案一审没有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到原审被上诉人兰大文,二审在没有讯问原审被上诉人兰大文的情况下,不开庭审理本案,违反了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剥夺或者限制了兰大文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二百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怀中刑一终字第2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2003)会刑初字第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重审。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向玉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发现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审理有下列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一)违反本法有关公开审判的规定的;(二)违反回避制度的;(三)剥夺或者限制了当事人的法定诉讼权利,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四)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由原审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如果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如果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对上诉、抗诉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具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情形,需要发回重新审判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三百八十四条原审人民法院审理依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一审案件,应当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抗诉;原来是第二审案件,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案件,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进行审判,所作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对原审被告人、原审自诉人已经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再审案件,可以不开庭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