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枣刑执字第2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王仁宝犯偷越国(边)境罪、走私废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仁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600号罪犯王仁宝,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八年四月一日作出(2008)威刑一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仁宝犯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30000元;犯走私废物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决定执行其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刑期自2007年5月3日起至2025年5月2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一三年七月二十五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11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王仁宝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被监狱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仁宝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监纪,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2013年7月至2015年11月间,被记功奖励1次,表扬奖励1次,嘉奖奖励1次,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王仁宝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王仁宝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仁宝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5月3日起至2023年3月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审 判 员 邵明伟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