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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7民初字第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熊代华与李康萍,梁泽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代华,梁泽木,李康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563号原告熊代华,男,1956年9月6日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梁泽木,1961年12月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李康萍,女,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原告熊代华诉被告梁泽木、李康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登记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邓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原告熊代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缓、减、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 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艳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