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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枣刑执字第244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张二周犯抢劫罪、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二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枣刑执字第2440号罪犯张二周,别名张周,现在山东省滕州监狱服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台刑初字第8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二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至2020年12月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四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本院作出(2013)枣刑执字第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〇一四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4)枣刑执字第8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九个月。执行机关山东省滕州监狱于2015年12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报称,罪犯张二周认罪服法,服从管教,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相应的罪犯奖励审批表予以佐证。经审理查明,罪犯张二周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一贯遵守监规纪律,认真参加法制、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并完成劳动任务。自2014年1月至2015年11月间,获记功奖励一次,表扬奖励一次,嘉奖奖励二次。执行机关提供了罪犯张二周入监以来每年度的罪犯评审鉴定表及其受到监狱记功、表扬等奖励的罪犯奖惩审批表证明上述事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张二周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提请减刑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二周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2月4日起至2018年4月3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段修排代理审判员  李 帅人民陪审员  孙晋礼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高 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