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904民初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原告樊明胜诉被告陈宝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明胜,陈宝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904民初102号原告樊明胜,男,1970年出生,汉族。被告陈宝峰,男,1988年出生,汉族。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樊明胜诉被告陈宝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樊明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曹焕龙二〇一六年一月二��一日书记员 韩加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