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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崔某与温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温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北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39号原告崔某。被告温某。原告崔某与被告温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温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某诉称,双方经网络相识相恋,登记结婚后因性格、习性等不同而难以共同生活,其与温某自2015年1月起分居至今。其现要求与温某离婚。被告温某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崔某与被告温某于XXXX年期间经网络方式相识,此后确定恋爱关系,××××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均系再婚,再婚后未生育子女。2015年1月起,双方分居至今。诉讼中,崔某作如下表示:1、其至温某处生活期间,因双方性格不合及习性不同而时常产生矛盾。2、其自2015年1月16日起即与温某分居至今。3、温某知晓其提出离婚诉讼后,在双方的联系过程中,温某也明确表示同意离婚。4、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本案诉讼费由其承担。崔某提交的与温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1、温某知晓崔某起诉要求离婚之事,也收到了相关的诉讼材料。2、对崔某的离婚要求,温某也表示同意等。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打印件及当事人的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系婚姻关系的基础。崔某与温某在婚后因性格不合等原因而逐步淡化了以往的情感,从而导致崔某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双方感情已出现严重裂痕。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也未见温某采取挽回夫妻关系的相关言行,而崔某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又再次印证了温某对双方婚姻关系的消极态度,故本院判定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崔某与温某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元,由崔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崔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温某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未生效前,双方当事人不得另行登记结婚)审 判 长  高 鑫审 判 员  方玉宝人民陪审员  徐惠玲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华 菁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