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589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崔亚娟,于长东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某某,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5890号原告崔某某,住德惠市。被告于某某,住德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崔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返还原告15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邮寄费112元,由原告承担112元。代理审判员 朱立奇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荣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