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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刑更535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曹士宗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535号罪犯曹士宗,现在天津市梨园监狱服刑。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辰刑初字第00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曹士宗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效力后交付执行。该犯现刑期自2014年3月20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天津市梨园监狱于2016年1月1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曹士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建议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曹士宗入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表扬奖励二次,单项奖励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曹士宗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法定条件,可以假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曹士宗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5日起至2017年3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美茹代理审判员  张丽娜代理审判员  阎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史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