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执400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博山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李博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2执400号申请执行人遵化���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遵化镇教厂村。法定代表人宋连丰,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博山,干部。申请执行人遵化市海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博山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遵化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遵民初字第1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但被执行人李博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博山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李博山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100元扣划至遵化市人民法院。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海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春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