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26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刘波与北川虹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波,北川虹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726执98号申请执行人刘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北川虹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永昌镇山东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冯增军,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北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按照(2015)北民初字第208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支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北川虹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查封、扣押(详见协助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罗春梅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叶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