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2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02
案件名称
韩亮亮与董芳芸、李强为民间借贷纠纷诉前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亮亮,董芳芸,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财保3号申请人韩亮亮,男,汉族,1963年7月9日出生,住沁阳市。被申请人董芳芸,女,汉族,1987年10月6日出生,住沁阳市。被申请人李强,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住址同上。申请人韩亮亮与被申请人董芳芸、李强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申请人称,二被申请人于2013年3月22日向其借款450000元,称二十来天后偿还,后经多次催要,偿还了150000元,余款300000至今未付。现要求对被申请人董芳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XXX**的宝马小型汽车一辆进行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董芳芸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XXX**的宝马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韩亮亮所有的车牌号为豫HAXX**的小型越野客车一辆予以查封。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清太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二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