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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81民初11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张××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81民初113号原告张,女,1991年8月8日出生,汉族。被告赵,男,1988年2月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交纳即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梁冰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