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法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姚成坤、江照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姚成坤,江照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法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61号。法定代表人:张继刚,行长。被执行人:姚成坤。被执行人:江照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与被执行人姚成坤、江照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姚成坤、江照娥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法执字第6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李家永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