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621民初22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226号原告: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作飞。委托代理人:郑良才,安徽淮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法定代表人:段正清。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市飞龙联运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淮北市骏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司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诉讼费,或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 明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新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