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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802财保8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7-05-28

案件名称

张存、潘运国、石大春、黄祥龙与被申请人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诉前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存,潘运国,石大春,黄祥龙,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802财保8号申请人张存,男,生于1964年8月21日,汉族,住荆门市.申请人潘运国,男,生于1966年11月7日,汉族,住江苏省.申请人石大春,男,生于1955年1月5日,汉族,住荆门市.申请人黄祥龙,男,生于1964年8月5日,汉族,住荆门市.被申请人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钟祥市.法定代表人陈士友,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人张存、潘运国、石大春、黄祥龙与被申请人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存、潘运国、石大春、黄祥龙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XX万元。担保人方婉遐自愿用位于荆门市XXX房屋(房产证号为X**)及位于荆门市X号X幢X层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为其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张存、潘运国、石大春、黄祥龙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湖北天隆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XX万元予以冻结;二、对担保人方婉遐位于荆门市XX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及位于荆门市XX号X幢X层X号的房屋(房产证号为X**)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卖、变更、转让等相关手续。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 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雪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