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81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陈奎生、田花藏等与陈永辉、陈永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奎生,田花藏,陈永辉,陈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81执27号申请执行人陈奎生,冀州市。申请执行人田花藏。被执行人陈永辉,1966年农历九月十四出生。被执行人陈永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一月二日作出的(2015)冀民一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陈永辉名下的银行存款15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增辉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刘勇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