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6刑更416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周鹏飞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刑更416号罪犯周鹏飞,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住榆林市榆阳区古塔镇张大沟村。现陕西省红石岩监狱服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24日作出(2010)榆刑初字第2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鹏飞犯盗窃、抢劫罪,判处���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5000元。刑期执行自2009年8月16日起至2023年8月15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0年8月27日送入红石岩监狱服刑改造。服刑期间执行刑期变动情况: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延中刑执字第0228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周鹏飞减去有期徒刑8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22年12月15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于2015年12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红石岩监狱以罪犯周鹏飞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刑,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鹏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计分考核累计获成绩11个积极。执行机关提出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属实。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计分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减刑(假释)审核表、互监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鹏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减刑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鹏飞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乔月霞审判员 李长东审判员 齐进飞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园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