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3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温州宏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台州财富商贸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宏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台州财富商贸城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3033号原告(反诉被告):温州宏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南方大厦M层东南首。法定代表人:洪伟。委托代理人:王海程,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台州财富商贸城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立新村。法定代表人:施通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章高云,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奇明,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宏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财富商贸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以及被告台州财富商贸城有限公司反诉原告温州宏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诉原告以及反诉原告于2016年1月21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诉原告以及反诉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温州宏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反诉原告台州财富商贸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19650元,依法减半收取9825元,由本诉原告温州宏鼎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5150元,减半收取7575元,由反诉原告台州财富商贸城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日乾审 判 员 周晓瑶人民陪审员 朱秀君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林 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