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2632执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贵州省金泉集团电气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榕江县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榕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州省金泉集团电气有限公司,榕江县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2632执3号申请执行人贵州省金泉集团电气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孙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榕江县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夏喜征,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2016)黔2632执3号的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榕江县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榕江县古州镇城北新区弘坤小区2栋12号门面,现因被执行人榕江县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榕江县弘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榕江县古州镇城北新区弘坤小区2栋12号门面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志高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潘 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