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石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423号原告:石某,湖北广播电视台编辑。委托代理人:张付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龚某,华中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培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