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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石某与龚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龚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洪山民初字第01423号原告:石某,湖北广播电视台编辑。委托代理人:张付坚,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龚某,华中科技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龚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要求撤回对被告龚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石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石某负担。审判员  喻承跃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唐培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