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新民初字第6407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晴文与成都英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城雪山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晴文,成都英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城雪山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白水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芮,吕琳,文利云,成都市文锦江滨河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民初字第6407号原告张晴文,女,汉族,1975年5月5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张恒,北京尚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成都英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柳林乡和平村*组。法定代表人文利云。被告四川华城雪山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软件孵化器*号楼。法定代表人吕琳。被告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北路**号*层。法定代表人吕琳。被告成都白水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科华北路*号*层*号。法定代表人吕琳。被告四川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太升南路**号。法定代表人文利云。被告杨芮,女,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吕琳,女,汉族,1969年12月19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文利云,男,汉族,1963年10月14日出生,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成都市文锦江滨河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文井江镇马家坪。法定代表人吕琳。原告张晴文诉被告成都英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城雪山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白水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芮、吕琳、文利云、成都市文锦江滨河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的财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生效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成都英杰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华城雪山阳光大酒店有限公司、四川华盟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成都白水湖投资有限公司、四川文鼎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杨芮、吕琳、文利云、成都市文锦江滨河温泉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财产在1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二、对担保人赵芳林所有的成都市武侯区晋吉南路22号13栋3单元1楼A号房屋在100万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不得买卖、抵押、转让、毁损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媛媛人民陪审员 唐宪宪人民陪审员 冯大新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狄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