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1122民初23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权小虎与陇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权小虎,陇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122民初232号申请人权小虎,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陇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龙宫,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权小虎与被申请人陇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因债权债务转让合同纠纷,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陇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在建的位于陇西县龙宫步行街“陇西县龙宫步行街综合服务楼”建设目地下一层及地上一层,并提供了有效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权小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陇西航龙置业有限公司在建的位于陇西县龙宫步行街“陇西县龙宫步行街综合服务楼”建设目地下一层及地上一层。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对本裁定有异议,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雪芬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蔡一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