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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1-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恩施市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升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恩施市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升和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恩施民初字第00222号原告恩施市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68号。组织机构代码:55067144-X。法定代表人:贺孝辉,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严奉祥,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祖文,原告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李升和,男,生于1953年6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恩施市人,居民,现住恩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承锋、刘宇,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恩施市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升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恩施市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以双方已于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恩施市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亦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恩施市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交纳1490元,由原告恩施市建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于永国审 判 员  袁 禹代理审判员  陈 松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罗 毅 来源:百度搜索“”